来自科技部网站消息,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机器人”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显示,“智能机器人”等6个重点专项涉及国拨经费总概算约22.6亿元。其中,“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约4亿元,“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约3亿元,“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1.7亿元,“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重点专项6.8亿元,“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4.5亿元,“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重点专项2.6亿元。
“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从机器人基础前沿理论、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与装备、应用示范4个层次,围绕智能机器人基础前沿技术、新一代机器人、关键共性技术、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6个方向部署实施。2019年将启动不少于33个项目。
“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根据现代服务科学理论、服务关键核心技术等5个方向,按共性关键技术类、应用示范类,2019年拟设置研究方向20个,安排不少于20个项目。
“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按照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载运工具智能协同、交通运行监管与协调等6个技术方向,共部署15个重点研究任务。2019年拟在4个技术方向启动6—12个项目。
“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重点专项,2019年拟围绕制造业核心工业软件、智能工厂共性关键技术及解决方案、制造企业网络协同制造平台、集成技术和应用示范等任务,启动不少于38个项目。
“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围绕关键基础件、基础制造工艺、先进传感器、高端仪器仪表和基础技术保障5个方向部署实施。2019年拟启动不少于28个项目。
“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重点专项,2019年将以推动智慧城市集成应用示范创新、形成核心共性关键技术解决方案为主要目标,启动11个研究任务。
原文: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机器人”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9〕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智能机器人”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
——专业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答辩评审结果前两位的申报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8:00至8月9日16:00。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9年8月14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中信所170室,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58882171。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9年8月14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至承担项目所属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项目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点专项的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1)“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02、68104487;
(2)“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377340;
(3)“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62;
(4)“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23。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一号西苑饭店九号楼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计划与监督处),邮编:100044。
(5)“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32、68207731;
(6)“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8208、68207769。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1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邮编:100846。
附件:
1.“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指南编制专家名单)
2.“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指南编制专家名单)
3.“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指南编制专家名单)
4.“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指南编制专家名单)